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会理君波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民初2454号
原告:会理君波租赁站,住所地会理县城南街道南阁村七组会理君波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5MA62YLT58Y。
经营者:聂君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东,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南坛路3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58466D。
法定代表人:寸微,职务经理。
原告会理君波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会理君波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理君波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理君波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6元,减半收取计3448元,由会理君波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尔莫日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