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24执77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德昌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南坛村3号A幢。
法定代表人:寸微,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案[2020]40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仲裁裁决书上的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申请执行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