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中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民申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7层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75958E。
法定代表人:蒋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禹,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顿,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中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量世纪新城1期7栋1单元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JJN0G。
法定代表人:吴昌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9号3单元9楼14号,身份证号512928************。
再审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中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田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藏民终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称因与西藏中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袁 英 鹰
审 判 员 郑   丽
审 判 员 白玛 旺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桑杰 卓玛
书 记 员 日青达尔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