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1224行审64号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五街坊187号。
被执行人卢氏县畅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世方。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