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畅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畅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4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5827293。
被执行人卢氏县畅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畅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卢氏县杜关镇瑶峪村非法占用的2689.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在执行中查明,该执行行为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执4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宇飞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