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282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虎炎,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灵宝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关镇长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灵自然资执罚【2019】9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灵宝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10月擅自占用灵宝市******1组3708平方米土地(全为永久基本农田)建办公房和窑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灵自然资执罚【2019】901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灵宝市******1组3708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370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11240元。当日将该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2月7日向被处罚人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现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以下行政处罚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灵宝市******1组370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灵自然资执罚【2019】9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灵自然资执罚【2019】9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