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935号
申请人:河南众智合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3号附1号华荣商务大厦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68416U。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鹤、缑瑞云(实习),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城关镇长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80536630N。
申请人河南众智合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众智合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2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众智合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众智合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51元,暂由申请人河南众智合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