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红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红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453号

原告:北京中电红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环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座XX幢XX单元XX层XX室。

负责人:彭友庆。

原告北京中电红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北京中电红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电红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姣姣

打印:扈艳红校对:孙姣姣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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