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403号
原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附**(帝豪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4803N。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总经理。
被告:重庆轻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办公3信用代码91500000073664166F。
法定代表人:艾天和,董事长。
原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轻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原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雪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 甜
书 记 员 梁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