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轻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134号

原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100号附15-1号(帝豪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4803N。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鑫,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爽,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轻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7号1幢3层办公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3664166F。

法定代表人:艾天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猫儿石沉香苑1-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14809。

诉讼代表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灿,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阳,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环保公司)与被告重庆轻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轻纺资管公司)、第三人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璋纸业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云帆环保公司诉称,其与第三人龙璋纸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对龙璋纸业公司享有的债权,但龙璋纸业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被告轻纺资管公司作为龙璋纸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与龙璋纸业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滥用龙璋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处置了龙璋纸业公司的资产。被告轻纺资管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依法应对龙璋纸业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渝05破申64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龙璋纸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包括有关债务人债务和债权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云帆环保公司虽以轻纺资管公司为被告、龙璋纸业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但原告云帆环保公司以龙璋纸业公司债权人身份针对龙璋纸业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其主张的债权实质仍是龙璋纸业公司的债务,因此本案属于有关龙璋纸业公司债务的诉讼,即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本案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龙璋纸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立案,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受理龙璋纸业公司破产申请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雪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甜

书 记 员 梁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