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1民初1509号
原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100号附15-1号(帝豪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4803N。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猫儿石沉香苑1-27-3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14809。
法定代表人:李兴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环保公司)诉被告重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因**纸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渝0151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纸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9年5月14日本案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帆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纸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亮、刘睿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帆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入住被告项目上使用的相应设备及辅材款共计136589元;2、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194771.75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129535.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原告在符合招标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明确:招标人具有重庆市或者外地升级环保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污水)乙级及以上专业资质],如实对案涉项目“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进行投标,并于中标后与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了《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将**纸业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及化工原料达标处理项目委托原告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招标公告以及合同约定,将保证金129535.38元打入被告账户,同时将处理废液的设备搬入项目上,对项目上的遗留废液进行处理。原告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项目上大部分遗留废液及化工原料都是属于危险废物,并不是招标公告、合同中所称的毅力废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遗留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获得属国家特殊经营活动,必须要获得国家相关部分经营许可后方进行,因原告并未获得相关经营许可,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系依据被告发布的招标公告之要求进行投标,经审核中标后与被告签订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并无过错;同时,被告在招标前就知晓需处理的系危险废物,为缩小承包,故意在招标过程中隐瞒事实,以一般废液的方式以较低价与原告订立合同,对合同无效具有直接故意,因此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返还原告入驻被告项目上使用的相应设备、辅材款及缴纳的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件发生后,原告就上述事宜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均不予理睬,拒绝返还相应设备及辅材款、保证金、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纸业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理由:1、案涉工程在招标时,被告已就厂区内的废液废物情况对原告进行了充分的说明;2、原告在投标时,已经知晓被告厂区内存在危废的情况,并且在投标方案中就该部分废物的处理办法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案,因此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被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其他费用;3、原、被告就被告场内的残留物处置事宜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招标,原告在向被告提供投标文件后,经被告审查原告具有处置被告场内遗留废液的能力,而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就处置事宜达成了一致,在处置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函以其不具备处置能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已经做出了对被告场内的遗留废液等作出有效及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足以证明原告在有能力处置遗留废液的情况下强行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4、即使法院认定退还保证金也应当扣除生效判决书中应当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的99734元并承担诉讼费后的金额予以退还。
本院经过审查认定如下事实:云帆环保公司具有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议办法的处理项目类别为固废、废水的《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甲级资质证书》,具有处理项目类别为烟尘、烟气二氧化硫的《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乙级资质证书》。
2016年9月1日,**纸业公司委托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纸业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事项发出招标公告中明确了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等内容。招标范围为招标文件第五章基数标准和要求一、**纸业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内容附表一~附表七内所有黑液、绿液、白液、原污水处理系统留存的污水以及沉淀物,生产系统留存的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和各种残留化工原料的处理(具体处理要求详见《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技术方案》)。投资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一年及一年以上;2、投标人应具有重庆市或外地升级环保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废水)乙级及以上专业资质;3、投标人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4、2011年1月1日至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具有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个工业废水处理业绩;5、具有为本次污水、废液及各种残留化工原料处理的相应设备设施;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知中踏勘现场明确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标价部分载明:1、投标报价应包括用于处理招标内容全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材料购置、人工费、管理费、土建工程(或利用现有土建工程的改造),处理各种废液的运行费、废液的沉淀物和化工原料处置费及运输费、不可预见费、因处理而需占用厂区外土地修建临时道路、管线等的施工费、赔偿费、租赁费等一切费用。2、投标报价应包括用于处理招标内容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及规费(如排污费、排污检测费等),投标人除投标报价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无论缴费主体是谁,均已包括在总价内,其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或投标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代缴。3、投标报价应包括用于各种槽、罐、砼池等存放容器由于存放时间原因而需要加强、加固、修理的费用。和因工期需要而产生将招标范围的废液临时转(调)运而产生的费用。招标人除投标报价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明确了**纸业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的内容,其中,附表四明确了车间废碱液的废液种类为绿液、苛化液、商品碱、碱液、液碱;附表五明确了车间废碱液的废液种类为黑液、浓黑液。
2016年10月26日,云帆环保公司向**纸业公司发出投标函,载明: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壹佰贰拾玖万伍仟叁佰伍拾叁元捌角整的投标总报价。总工期150日历天,并于2016年12月5日前完成留存于生产系统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的达标处理节点工期。质量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叁万元。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招标内容的处理工程。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成、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答疑及补遗通知中所有的内容。2016年10月24日,云帆环保公司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3万元。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的报价明细表中包含了危险物处置费;商务偏离表中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范围为**纸业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内容附表一~附表七内所有黑液、绿液、白液、原污水处理系统留存的污水以及沉淀物,生产系统留存的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和各种残留化工原料的处理(具体处理要求详见《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技术方案》);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记载的一致。
云帆环保公司的技术处理方案中明确检核性质为遗留排危处理;工作范围明确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造纸黑液、酸碱废水、污水池中废水及危险废物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处理流程及工艺中明确污泥经收集后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等等。
2016年11月4日,**纸业公司向云帆环保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我单位的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于2016年10月27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报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价:129.535380万元。中标工程范围:招标文件第五章基数标准和要求一、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内容附表一~附表七内所有黑液、绿液、白液、原污水处理系统留存的污水以及沉淀物,生产系统留存的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和各种残留化工原料的处理(具体处理要求详见《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技术方案》)。计划工期:150日历天(其中生产系统留存于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必须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0日历天内完成处理)。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30日内到我公司签订承发包合同。
同日,**纸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云帆环保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约定:一、除招标文件第二、三、四篇规定的要求外,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包括:二、价格及范围:合同价:¥1295353.80元。合同范围: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等处理内容附表一~附表七内所有黑液、绿液、白液、原污水处理系统留存的污水及沉淀物,生产系统留存的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和各种残留化工原料的处理(具体处理要求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四、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尾部甲方处有**纸业公司的印章,户名为重庆**纸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开户银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虎峰分理处,账户为202xxxxxxxx679;合同尾部乙方处有云帆环保公司的印章,开户银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九龙坡支行石桥坪分理处,账号为040xxxxxxxx48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发包人为**纸业公司,承包人为云帆环保公司,监督人为市、区环保行政部门;发包人代表为费怀渝,是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项目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为廖小平,是指承包人指定的派驻项目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5日,完工日期为2017年4月3日,其中,生产系统留存于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完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承包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中标金额的10%,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五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递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履约保证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等等。2016年11月8日,云帆环保公司向**纸业公司龙泉分公司账户为202xxxxxxxx679的账户内转账129535.38元。
2016年11月28日,专家组云帆环保公司编制的《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处理技术方案》提出专家咨询意见,该咨询意见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载明:**纸业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需要处理的废弃物包括三部分:一是黑液类废水;二是酸碱废水;三是原污水处理站各污水池中存在的废水;同时厂区内还遗留一部分危险废物。……
2016年12月3日,云帆环保公司向**纸业公司发出《紧急联络函》,载明:我司于2016年11月4日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纸业公司遗留黑液处置项目”中标资格,由于贵司也于11月28日贵司给予我们的专家组咨询意见,意见书中将污泥定性为“危废”,其处理方式为“与本项目中不可回收不可利用的固体废物一起送至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更改了原先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处理规则,同时这句话还包含几个含义:1、危废的相关处理资质重庆市只有一家单位具备,即“天子环保”其处理费用非常高。2、我司不具备相关处理资格。假定我司委托“天子环保”代为处理危废品,市场价格每吨3600左右,现有危废超过1000吨(实际测算),单单危废处理费用就高达360万元,与中标价格129万元相差甚远,还不包含几万吨废水的处理费用,且我司的处理结果还有不被认可的风险。
2016年12月13日,云帆环保公司向**纸业公司发函,载明:“贵司在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属于国家环保部第39号令中的危险废物,我司没有资质处理,现请求退场并解除合同。1、贵司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招标公告,招标资质要求:具有“重庆市或外地省级环保协会或行政主管理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废水)乙级及以上专业资质”,并无“危废”专业资质要求,资质要求范围内只能处理普通废水;2、针对于《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名录》2016年3月30日颁布,2016年8月1日施行,环保部第39号令,危废处理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现中国环保督察5组及重庆市铜梁区环保局一致认定贵司的黑液为危废(废物类别:HW35,废物代码:221-002-35),必须有相对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而我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3、2016年11月4日与贵司签订的《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鉴于我司没有处理危废的资质,依法依规不能履行此合同。为了避免损失和造成违法的行为,我司现提出退场并解除合同的请求,至于我司进场后已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结算。”
2016年12月14日,**纸业公司向云帆环保公司发出了《不同意终止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你司不得擅自撤场的告函》,载明:我司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你司[函]2016第11-007号紧急工作联系函,经我司及上级单位研究决定不同意与你司解除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你司不得擅自撤场。理由如下:1、中标工程范围明确。在我司与你司签订的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第二款明确指出:处理内容包含所有黑液、绿液、白液、原污水处理系统留存的污水及沉淀物,生产系统留存的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和各种残留化工原料的处理。2、危险废物处理办法明确。在你司所报的基数方案中第1.4.2.3条明确指出:对于报废的化工原料中不能被回收使用的原料与厂区内各储存槽、污处理后的污泥一起送入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此,我司及上级单位不同意与你司解除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如因你司擅自撤场造成工期延误,我司将严格按照《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第11.5项执行。必要时会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2月23日,重庆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对**纸业公司环保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作出会议纪要,要求**纸业公司在2017年1月20日前依法完成厂区内危险废物处置;2017年1月20日前渣场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进场,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尽快启动白泥渣场总体整治工作;加强值守,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应立即向环保局、虎峰政府报告;2017年1月1日前编制处置工作专项应急预案,并报环保局备案,同时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置物质;妥善处置近期民工因未得到工资信访问题。
2017年4月13日,**纸业公司以云帆环保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并判令云帆环保公司立即向**纸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29535.38元;判令云帆环保公司立即赔偿**纸业公司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5000元;判令云帆环保公司立即向**纸业公司支付代云帆环保公司垫付的员工工资人民币916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以垫付工资9161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云帆环保公司立即向**纸业公司支付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1996.39元。2018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7)渝015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纸业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需要处理的废气物包括三部分:一是黑液类废水;二是酸碱废水;三为原污水处理站各污水池中存在的废水;同时厂区内还遗留一部分危险废物。云帆环保公司仅包括固废、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不包括对危险物质的处理,因此云帆环保公司与**纸业公司签订的《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遂判决:1、云帆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纸业公司垫付的人工工资99734元及利息(其中91616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8118元的利息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纸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云帆环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上述事实,有**纸业公司举示的《中标通知书》《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付款回单、(2017)渝015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629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处理技术方案专家咨询意见》、重庆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云帆环保公司举示的《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招标文件》《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置项目技术方案》《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投标文件》《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投标情况报告》、紧急联络函、紧急工作联系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纸业公司举示的做账凭证、送货单、临时用电协议、工作日志、通话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纸业公司要证明其为了履行合同采购设备、材料及产生损失的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专家组做出的专家意见中所记载的,**纸业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需要处理的废弃物包括三部分:一是黑液类废水;二是酸碱废水;三为原污水处理站各污水池中存在的废水;同时厂区内还遗留一部分危险废物。云帆环保公司的资质仅包括固废、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不包括对危险物质的处理,因此云帆环保公司与**纸业公司签订的《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纸业公司认为并未收到保证金,但从云帆环保公司举示的《重庆**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付款回单可见,云帆环保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将保证金支付给了**纸业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应当认定为**纸业公司已经收到了保证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笔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至于**纸业公司提出的应当扣除云帆环保公司应向其支付的99734元及相关费用的问题,**纸业公司的该笔费用已经经过了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双方可在执行中予以解决,不在本案中处理。**纸业公司未及时返还保证金,应当自收到保证金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故,本院支持云帆环保公司要求**纸业公司返还保证金129535.3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付至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云帆环保公司要求**纸业公司返还入驻项目上使用的相应设备、辅材款及赔偿损失的问题。虽然,云帆环保公司举示的采购合同、送货单、通话记录及做账凭证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云帆环保公司为涉案工程采购了价值136589元的设备及辅材,及因合同无效产生了194771.75元的损失。云帆环保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29535.3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3元,减半交纳4106.50元,由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6.50元,重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