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益绿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1677号
原告:宜兴益绿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DDX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480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益绿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绿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益绿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益绿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绿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益绿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