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1677号
原告:宜兴益绿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DDX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480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益绿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绿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益绿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益绿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绿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益绿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