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3执恢10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附11-11、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480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芙蓉村新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500661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