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51民初1837号
原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造纸一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148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附11-11、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4803N。
法定代表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璋公司)诉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并判令云帆公司立即向龙璋公司支付违约金129535.38元;2、判令云帆公司立即赔偿龙璋公司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5000元;3、判令云帆公司立即向龙璋公司支付代云帆公司垫付的员工工资人民币916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以垫付工资9161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云帆公司立即向龙璋公司支付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1996.39元;5、本案诉讼费由云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龙璋公司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就“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与云帆公司签订《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合同约定云帆公司150天内完成对龙璋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的全部工作,其中生产系统留存于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0天内完成达成处理。另外,合同还对合同总价款、违约金及项目的具体处理措施进行了约定,项目所在地位于龙璋公司龙泉分公司。合同签订后,龙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云帆公司在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13日向龙璋公司发函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未经龙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撤场,导致龙璋公司招标作废,应当赔偿龙璋公司15000元招标代理费损失。在云帆公司违约终止合同、擅自撤场后,龙璋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以免造成二次污染,应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采取聘请临时人员政治露天黑夜沉淀物、清理排水沟及废黑液污泥、看守中段废水、处置新苛化工段碱液、中段废水环保现场污泥清理、运转、修围堰,中段废水转池等,并委派龙璋公司工作人员24小时加班巡查等紧急措施,有效防止了损失扩大,因此产生了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并且费用至今在持续产生,暂已产生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共计61996.39元,应云帆公司请求和政府的要求,龙璋公司代云帆公司垫付了云帆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共计91616元,并产生了资金占用费。龙璋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云帆公司辩称,龙璋公司对涉案项目招标时要求对停产遗留废液及化工原料达标处理具有重庆市或者外地审计环保协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废水)及以上专业资质。云帆公司具有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甲级专业资质,且满足招标公告的投标条件,于是对涉案项目投标,经审核中标,双方签订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云帆公司履行合同中,发现龙璋公司公司处理内容不是招标文件所述遗留废液处理,而是处理危险废物及危化品。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部门取得经营许可,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证经营活动,禁止将该物质提供给无证单位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云帆公司具有重庆市甲级资质,但是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且涉案项目的中标价是一般废液、固废的价格,危险废物的处理费用要比中标价高几倍。龙璋公司在招标前就知晓为危险废物,为缩小成本,故意在招标过程中隐瞒事实,以一般废液的方式以较低价与云帆公司签订合同,龙璋公司的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由于龙璋公司的故意行为造成合同无效,龙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云帆公司为涉案项目支付的人工费、设备及辅材费,赔偿云帆公司损失等。由于涉案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上咨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招标代理服务中,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对龙璋公司的所有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龙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云帆公司具有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处理项目类别为固废、废水的《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甲级资质证书》,具有处理项目类别为烟尘、烟气二氧化硫的《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乙级资质证书》。
2016年9月1日,龙璋公司与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上咨公司)就“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签订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上咨公司就该项目进行招投标,项目概况为“所有黑液、绿液、白液、原污水处理系统留存的污水及沉淀物,生产系统留存的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和各种残留化工原料的处理”。并约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5万元。
2016年9月29日,龙璋公司就涉案项目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要求投标人资格具有下列条件: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一年及一年以上。2、投标人应具有重庆市或外地省级环保协会或行政主管理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废水)乙级及以上专业资质。3、投资人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4、2011年1月1日至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具有合同金额在200万以上的3个工业废水处置业绩。5、具有本次污水、废液及各种残留化工原料处理的相应设备设施。
2016年11月4日,龙璋公司向云帆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129.535380万元,中标工程范围:招标文件第五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龙璋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内容附表一~附表七内所有黑液、绿液、白液、原污水处理系统留存的污水以及沉淀物,生产系统留存的各种槽罐中的所有废液及槽、罐中的沉淀物和各种残留化工原料的处理(具体处理要求详见《重庆龙璋职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技术方案》)。同日,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合同。
2016年11月28日,专家组就云帆公司呈报的《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处理技术方案》提出《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处理技术方案专家咨询意见》:“一、项目基本情况龙璋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需要处理的废弃物包括三部分:一是黑液类废水;二是酸碱废水;三为原污水处理站各污水池中存在的废水;同时厂区内还遗留一部分危险废物。……”
2016年12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作出《重庆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西泉分公司修改完善<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处理技术方案>的通知》,记载:“请根据《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处理技术方案专家咨询意见》,督促处置公司(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12月15日前修改完善《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处理技术方案》,在设计方案修改完善之前,禁止对遗留废液进行处置,设计方案修改完毕,交至我局备案,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对遗留废液进行相应处理。遗留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应规定处置。”
2016年12月13日,云帆公司向龙璋公司发函,载明:“贵司在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属于国家环保部第39号令中的危险废物,我司没有资质处理,现请求退场并解除合同。1、贵司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招标公告,招标资质要求:具有“重庆市或外地省级环保协会或行政主管理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废水)乙级及以上专业资质”,并无“危废”专业资质要求,资质要求范围内只能处理普通废水;2、针对于《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名录》2016年3月30日颁布,2016年8月1日施行,环保部第39号令,危废处理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现中国环保督察5组及重庆市铜梁区环保局一致认定贵司的黑液为危废(废物类别:HW35,废物代码:221-002-35),必须有相对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而我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3、2016年11月4日与贵司签订的《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鉴于我司没有处理危废的资质,依法依规不能履行此合同。为了避免损失和造成违法的行为,我司现提出退场并解除合同的请求,至于我司进场后已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结算。”
2016年12月23日,重庆市铜梁区环境保护局对龙璋公司环保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作出会议纪要,要求龙璋公司在2017年1月20日前依法完成厂区内危险废物处置;2017年1月20日前渣场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进场,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尽快启动白泥渣场总体整治工作;加强值守,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应立即向环保局、虎峰政府报告;2017年1月1日前编制处置工作专项应急元,并报环保局备案,同时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置物质;妥善处置近期民工因未得到工资信访问题。
2016年12月30日,龙璋公司替云帆公司垫付人工工资91616元。
2017年7月18日,龙璋公司替云帆公司垫付人工工资8118元。
另查明,龙璋公司除垫付云帆公司人工工资外,未支付其他费用,云帆公司离场后,因处理涉案项目已支付61996.39元。
庭审中,龙璋公司陈述解除合同系基于云帆公司所发的函件,其不继续履行合同,达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金系基于总中标价的10%酌情主张,同时要求云帆公司支付其2017年7月18日支付的工人工资8118元。云帆公司陈述合同无效系基于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龙璋公司举示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工人工资、政府文件、支付凭证、委托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云帆公司举示的环保局文件、工作联系函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专家组做出的专家意见中所记载的,龙璋公司停产遗留废液项目需要处理的废弃物包括三部分:一是黑液类废水;二是酸碱废水;三为原污水处理站各污水池中存在的废水;同时厂区内还遗留一部分危险废物。云帆公司的资质仅包括固废、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不包括对危险物质的处理,因此云帆公司与龙璋公司签订的《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遗留废液处理项目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故,对龙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云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云帆公司认可龙璋公司为其垫付人工工资共计99734元(91616元+8118元),本院对龙璋公司要求云帆公司支付人工工资9973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龙璋公司要求云帆公司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16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7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1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且合同无效并非云帆公司的过错导致,故对龙璋公司要求云帆公司支付招投标费1.5万元和因云帆公司离场而产生61996.39元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垫付的人工工资99734元及利息(其中91616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8118元的利息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2元,减半交纳2886元,由原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736元,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