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6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100号附15-1(帝豪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48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梅,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猫儿石沉香苑1-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14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2元,减半收取2886元,由上诉人重庆云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