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126民初2408号
原告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硕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被告瑞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祖国、薛玉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关于立硕公司主张瑞祥公司支付200万元保证金利息从保证金交纳之日即2019年8月28日计算至瑞祥公司返还保证金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立硕公司于合同一签订日2019年8月28日向瑞祥公司缴纳100万元保证金,该合同所涉工程已实际部分施工,立硕公司主张从2019年8月28日计算该100万元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立硕公司于合同二签订次日2019年10月31日向瑞祥公司缴纳100万元保证金,瑞祥公司未将该部分工程交予立硕公司施工,应当赔偿立硕公司相应损失,本院认定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即37627.40元。 关于立硕公司要求瑞祥公司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劳务报酬及机械材料费合计358146.77元。经鉴定案涉工程造价合计为358146.77元,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瑞祥公司辩称其已支付劳务报酬134000元,以及为此提交的相关付款单据。立硕公司认可其中有班组长王家选签字的单据。经核算,有王家选签字单据合计为36720元,和通过凤阳县劳动监察队支付给王家选账户60000元,共计9672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瑞祥公司提供的电子回单通过凤阳县劳动监察队支付给李金发账户20000元,备注龙凤山庄保证金代付工资。立硕公司对此虽未认可,但其在诉状中认可工人通过政府部门共计领取7.5万元,经询问,其未陈述该7.5万元的明细,且在瑞祥公司提交的2019年11月27日支出证明单中有李金发和王家选共同签字,故本院对该20000元予以确认。对瑞祥公司辩称的其他已付款,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从本案鉴定范围中扣除,本院不予支持。扣除瑞祥公司已支付立硕公司的116720元,瑞祥公司还应当支付立硕公司工程款241426.77元。关于立硕公司主张按合同23.1条约定的0.2%支付违约金,以358146.77元为基数从第二份合同签订之日2019年10月30日计算至瑞祥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双方合同19.1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同步进行;23.1条约定,“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乙方应在有效期内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函。甲方应在一定期限内与乙方协商解决……”。立硕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完工程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支付条件,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就已完工程相应价款向瑞祥公司发出书面催涵,涉案工程造价在审理中通过鉴定确定,现立硕公司主张从2019年10月30日计算违约金利息,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立硕公司主张瑞祥公司赔偿违约金(14万m2×488元/m2+4980万)3%=354.36万元,以及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公证费。2019年8月28日瑞祥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记载:“按照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付款方式执行,我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后,同时支付款给贵公司。因我方原因导致的拖欠劳务工程款,我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时赔偿贵公司违约金(按合同价3%),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由我公司无条件承担”。现立硕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达到瑞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以及瑞祥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后拖延支付,违反承诺书约定,故对其前述两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确定涉案已完工程造价,立硕公司支出鉴定费23200元,根据涉案合同履行情况,该部分费用,应由瑞祥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8日瑞祥公司(甲方)作为工程总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人立硕公司(乙方)签订凤阳县皇城时代《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一),双方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凤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包范围土建建筑面积14万m2左右。第17.2条约定建筑面积计算488元/m2;第32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40万元,进场施工再缴纳40万元,发包人给承包人开具进场通知书。第33条约定保证金的返还,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返还全部保证金的50%;第二次支付工程款时返还剩余全部保证金。同日瑞祥公司向立硕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严格执行农民工付款的约定,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务工程款,按照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付款方式执行,我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后,同时支付款给贵公司。因我方原因导致的拖欠劳务工程款,我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时赔偿贵公司违约金(按合同价3%),如贵公司提起申诉的,同意在贵公司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由我公司无条件承担”。立硕公司于合同签订当天打款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至瑞祥公司账户。2019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凤阳龙凤山庄三期二标段建设工程(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二),合同2.3条约定工程造价4980万元整,土建建筑面积10万m2,17.3条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498元/m2,合同其他内容基本与(合同一)一致。立硕公司于该份合同签订次日打款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至瑞祥公司账户。2019年10月30日双方又签订《凤阳龙凤山庄三期二标段建设工程项目劳务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将劳务综合单价从原定的488元/m2调整到498元/m2,本协议基于甲方双方签订的建筑面积14万平方的补充合同。 审理中,立硕公司申请对凤阳皇城时代城工地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委托。2021年1月7日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皖明珠鉴字(2020)01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立硕公司施工的“凤阳皇城时代城工地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358146.77元。
一、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利息损失37627.40元; 二、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1426.77元和鉴定费232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86元,减半收取203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43元,由原告上海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91元,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绘宇
法官助理周杨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