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306号 原告:***,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470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7117355845。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