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306号
原告:***,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470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7117355845。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