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民初2538号   原告:彬州小***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427590257XXXX。 投资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陆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州小***加油站与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州小***加油站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州小***加油站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彬州小***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州小***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彬州小***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  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池  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