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友军、某某与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友军、***与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604号
原告:*友军,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军、原告***与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友军、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军、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军、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友军、***承担。
审判长常茂泉
审判员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