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8084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05733H。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路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松北支路**时代绿苑**4-1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8923008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路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雯龑
审判员***
审判员余博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