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721号之二
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青年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095599X1。
法定代表人:顾纯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中段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79787。
法定代表人:笪义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850500394T。
法定代表人:钟华彪,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8566834W。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皖0303民初27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6080.19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驳回起诉结案。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一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6080.19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