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170号
申请人:***,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850500394T。
法定代表人:钟华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