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云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2962号
原告: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马鞍山市云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云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云泰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马鞍山市云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元,由中冶置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