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201、1211室。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社区兴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3民终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