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987号
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席念。
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
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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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