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1899号
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4号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1636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皓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塘村坪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4878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皓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3.4元,减半收取6681.7元,由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樊珊珊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