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中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82民初3646号
原告慈溪市中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烁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泰公司与被告中烁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根据双方结算的情况,被告中烁公司尚欠原告中泰公司截至2015年1月23日止的租赁费859645.57元,该笔费用被告中烁公司应支付原告中泰公司,本院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中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中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费859645.57元。 案件受理费12396元,由被告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文源 人民陪审员  许春春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书 记 员  高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