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执3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中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中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59645.57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2396元、申请执行费109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BF××××、浙BS××××、浙B7××××、浙BU××××、浙BR××××、浙BU××××、浙BU××××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
截至2020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396元、申请执行费10996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中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3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 海 慧
书记员 张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