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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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恢1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56256225B)。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335号(1-4)(2-3)。
法定代表人:傅剑云。
被执行人: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10863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16号(8-11)(8-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852562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8038233U)。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新市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阮银根。
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23059555)。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
法定代表人:阮爱根。
被执行人: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13621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姚隘路794-796号东城国际15层15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常锡。
被执行人:***,男,1964年07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田敏亚,女,1963年07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9820422U)。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括苍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常胜。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东商初034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74815357.7元、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拍卖被执行人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台州市括苍镇括苍山跑马坪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设物,拍卖得执行款66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295665元,结算执行费142215.36元、诉讼费416047元、税费754072.64元,网络服务费2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天目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振港实业有限公司、***、田敏亚、台州市括苍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恢13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