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1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六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兆位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教场山路88-98号。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兆位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1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