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4447-2号
申请执行人:***,系慈溪市永志钢管租赁站业主,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2014)甬慈商初字第594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68601.16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110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东
代理审判员潘国锋
代理审判员*凌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