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711民初961号
原告***与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平、余正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郊检民支〔2021〕1号支持起诉书,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汪清
书记员  胡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