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108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辰,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城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000X7。
法定代表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佘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