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安平架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4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000X7。
法定代表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安平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秋浦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满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林,安徽韩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裴文字,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7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安平架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裴文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7.50元,由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院生
审判员  胡少斌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