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1785号
原告:铜陵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琦,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城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吕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吕长兴,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张琴,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程小龙,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许克富,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吕国新,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吕伟,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吕长兴、张琴、程小龙、许克富、吕国新、吕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铜陵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73元,减半收取计14686.50元,由原告铜陵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汪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