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96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剑,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城**网点。
法定代表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平,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胜,安徽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正满,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王大平、被告余正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郊检民支〔2021〕5号支持起诉书,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彬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96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剑,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城**网点。
法定代表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平,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胜,安徽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正满,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王大平、被告余正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郊检民支〔2021〕5号支持起诉书,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