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4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000X7(1-4)。
法定代表人:吕国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铜南路工业带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54573011J。
法定代表人:李克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伟,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