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晟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云南晟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5民初692号
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志杰,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彩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7元,减半收取计1989元,由原告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