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83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政府办公楼301室)。注册号:210XXXXXXXX61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70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524元,执行费449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2018年4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8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房产、股票、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均没有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丛长庆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