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东彝族自治县、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823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星程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709891787K。
住所地:景东县孔雀山。
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营林路**茶和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8020522344742。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男,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景东县星程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云082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东县星程石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景东县星程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04121.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查明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互联网银行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结果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景东县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本院向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后,查明其在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案件得知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景东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有未拨付的工程款收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前往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查明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未拨付的工程款200万元左右,但该工程款没有到账,也未能确定到账时间。本院已向景东县大朝山东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扣留工程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待该工程款可以拨付时,本院将提取工程款转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还有,已将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王国良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询问申请执行人后,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忠礼
审判员  陶 懿
审判员  杨春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