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傣族,个体工商户,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云南乾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营林路3号茶和缘3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522344742;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2018)云080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879244.96元;二、由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9977.50元、执行费61796.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971018.4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江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文熙
书 记 员 周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