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4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列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汽配城大车配件市场A12-A13幢A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营林路3号茶和缘32幢。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发明,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彝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列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9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列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1630元、执行费2324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发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同时,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发明名下的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已对被执行人李发明名下的车辆(云J×××××、云J×××××、云J×××××)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同时本院也依法到不动产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