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哈尼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云南乾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营林路**茶和缘**。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笪玮,男,彝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彝族,2004年7月12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被告:***(李某之父),男,彝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芬,女,彝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普洱万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笪玮、李某、***、杨忠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0)云080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28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曾 山
审判员 张相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