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9707号
原告:***,男,1994年7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师宗县丹凤街道北门街67号。
法定代表人:伏瑞林。
原告***诉被告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承担,其余68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赵秋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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