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3259号
起诉人: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师宗县丹凤街道北门街67号,法定代表人:伏瑞林。
本院收到起诉人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
起诉人诉称: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新平县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项目后,将其中路基土石方工程A1段施工分包给起诉人。双方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新平县大开门戛洒高速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A1合同段施工分包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管辖法院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实际进场施工完成全部劳务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新平县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已经于2021年2月8日正式全线通车。起诉人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单》,明确最终结算金额为5394529.24元。但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却未向起诉人足额支付款项,尚有结算金额1534529元未向起诉人支付。玉溪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发包人,应当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起诉人的劳务费用承担支付责任。截止目前,二被起诉人均未向起诉人支付剩余劳务费用,导致起诉人对外欠付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无法解决,上访、围堵等社会事件频繁发生,起诉人公司经营遭受严重影响,而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催收剩余款项都没有结果。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起诉人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平县大开门戛洒高速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A1合同段施工分包合同》;2、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剩余全部劳务费用1534529元;3、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自2021年4月1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支付劳务费用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赔偿,暂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为58488.68元;4、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起诉人承担责任;以上诉请暂计1593017.68元;5、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起诉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起诉人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平县大开门戛洒高速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A1合同段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姣姣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