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3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告:***,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告: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0776203394)。
法定代表人:伏瑞林。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第三人:师宗县大同镇中心完小。
负责人:阮树林,校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第三人:师宗县彩云乡中心学校槟榔完全小学。
负责人:黄小永,校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师宗县大同镇中心完小、师宗县彩云乡中心学校槟榔完全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志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利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