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3民初106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8日生,小学文化,农民,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告:***,男,大概30多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被告:***,男,住师宗县。
被告: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0776203394)
法定代表人:刘骐恺。
地址:师宗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思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