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民初41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生,大专文化,农民,云南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被告:***,男,回族,1967年4月21日生,初中文化,个体,云南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现住陆良县。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祺恺,未出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0776203394。
公司地址:陆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1元减半收取190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资路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