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610号
原告河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毅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宝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朝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河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河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河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