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民初221号
原告: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越英,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36号万达二号公寓07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